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666号
被告人杨前,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3********,黎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住贵州省遵义县**镇**村**组。2013年12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2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前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杨前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周大生金店,以挑选黄金项链为由,趁服务员不备,抢夺周大生金店内的两条黄金项链后逃离现场。涉案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为407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三面照、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前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观发改价认【2019】117号文件。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杨前对案发现场监控截图中的本人及对案发地点现场辨认;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雅馨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前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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