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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剑、徐欲荣贪污、受贿等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剑,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2********,白族,大学文化程度,兰坪县**镇人民政府**中心原副主任,云南省兰坪县人,现住兰坪县**小区**幢**单元**室。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兰坪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经本院决定由兰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玉琴,云南典传(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欲荣,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6********,怒族,大专文化程度,兰坪县**局**站原站长,云南省兰坪县人,现住兰坪县城区**村**路**小区**号。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兰坪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经本院决定由兰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平荣,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坪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剑、徐欲荣涉嫌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调查一次,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剑、徐欲荣分别担任兰坪县**镇人民政府**中心副主任、兰坪县**局**站站长期间,在实施兰坪县退耕还草、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牧草良种补贴等项目以及其他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或单独套取项目资金及注射补助资金,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给予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贪污犯罪事实

1.2014年四、五月份,杨剑利用职务便利,以其实际控制且被已注销的“兰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牧业公司)名义申报了“2014年兰坪县中央草原生态奖补机制绩效考评奖励资金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项目”(以下简称2014年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项目)中的建设羊圈和储草棚项目,项目资金为人民币235000元。尔后,杨剑与徐欲荣、杨某甲商议共同成立“兰坪县**养殖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杨剑与徐欲荣还商量将**牧业公司享受的项目资金投入到“**合作社”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尔后,在验收过程中徐欲荣、杨剑利用职务之便及验收组成员身份便利,弄虚作假,将验收组带至**合作社,通过了**牧业的建设项目。

2.2014年年初,杨剑、徐欲荣在实施“兰坪县2014年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项目”草场建设过程中,合谋通过虚列实施人员和面积的方式套取项目资金。之后,二人安排杨某甲(另案处理)提供亲属信息和负责草场建设,并在杨某甲、张某甲等五户农户名下规划建设人工草场面积1000亩、改良草场面积1500亩,但实际种植人工草场仅303.02亩、改良草场仅119.52亩。在该项目验收时,徐欲荣利用验收组负责人的身份,引导当天验收组人员抽查验收了种草地块,使项目顺利通过了验收。2015年7月份,项目补助资金到账后,扣除杨某甲种植成本还剩余项目资金人民币393434元。杨剑分得人民币172000元,徐欲荣分得人民币150000元,杨某甲分得人民币50000元,其余资金分给张某甲等人。

3.2015年,徐欲荣、杨剑、杨某甲(另案处理)为套取项目资金用于**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遂利用徐欲荣、杨剑的职权便利,以杨某甲个人名义实施“兰坪县2015年新一轮退耕还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兰坪县2015年退耕还草工程项目)中的退耕还草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三人采用实施部分面积应付验收的方式套取资金约人民币680000元。套取的资金被全部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中。

4.2015年中旬,在“兰坪县2016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2016年南方现代项目)实施主体摸底调查过程中,徐欲荣、杨剑合谋将“**合作社”作为实施主体上报,在时任兰坪县**局局长孙某某(已判刑)的帮助下,“**合作社”顺利获得了该项目。尔后,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杨剑、徐欲荣二人指使杨某甲在草场建设中弄虚作假,采用实施部分面积应付验收及做虚假资料报账等手段套取项目资金约人民币945000元,徐欲荣、杨剑每人分得人民币355000元、杨某甲分得人民币135000元。

5.2015年9月,徐欲荣、杨剑为套取项目资金,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合作社”实施“兰坪县2015年中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绩效评价奖励资金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项目”(以下简称兰坪县2015年生产方式转变项目)中建设羊圈和贮草棚项目。尔后,杨剑、徐欲荣利用“2016年南方现代项目”中建设的资料代替验收材料,套取项目资金人民币248000元。套取的资金被用于购买一辆皮卡车及虚开“2016年南方现代项目”中发票税金等支出。

6.2016年中旬,在实施“2016年中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绩效评价奖励资金项目”(以下简称2016年草牧业发展试点项目)过程中,徐欲荣、杨剑为套取项目资金,与杨某乙(另案处理)合谋以“兰坪**养殖场”名义实施家庭牧场项目,并约定杨某乙负责建设草场后一起私分项目资金。尔后,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三人采用实施部分面积应付验收的方式套取了项目资金约人民币290000元,杨剑、徐欲荣每人分得90000元、杨某乙分得60000元,送给孙某某50000元。

7.2015年7月份,徐欲荣在“兰坪县2014年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罗某某名下虚列人工草场面积200亩,套取了项目资金人民币55846元。

8.2016年,在实施“兰坪县2016年南方现代项目”过程中,徐欲荣作为该项目草种采购的负责人,与供货商张某乙(另案处理)串通后,采用少采购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项目资金人民币119000元。

9.2010年至2014年,徐欲荣在时任兰坪县**局副局长、兰坪县**局副局长兼**局局长的陈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利用职务之便,在实施兰坪县“2009年退耕还林巩固项目”、“2010年抗旱救灾项目”、“2011年种草养畜、牧草良补、退耕还林项目”、“2012年牧草良种补贴、草原生态绩效考评畜牧业转变项目”、“2013年巩固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牧草良种补贴、畜牧生产方式转变项目”及采购“2014年草原固定监测点设备”过程中,采用未足额采购及虚开、多开发票等手段,共同套取项目资金共计人民币337156.50元。陈某某分得现金人民币78500元,徐欲荣分得现金人民币70538.50元,其余资金由陈某某随意支配。

10.2016年至2018年期间,杨剑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增兰坪县啦井镇下属8个村委会兽医员注射量的方式,骗取注射补助资金人民币95500元。

以上贪污事实中,杨剑、徐欲荣共同贪污人民币2791434元,徐欲荣个人贪污人民币512002.5元,杨剑个人贪污人民币95500元。

受贿犯罪事实

1.杨剑、徐欲荣在实施“兰坪县2014年牧草良种补贴项目”和“2015年退耕还草工程项目”过程中,合谋将部分项目安排给胡某甲后,从胡某甲处拿点项目资金。之后由杨剑与胡某甲进行协商,胡某甲同意了。尔后,在上述两个项目的资金下达或者验收后,杨剑先后从胡某甲处拿到现金人民币168000元,杨剑分得人民币98000元、徐欲荣分得人民币70000元。

2.杨剑在实施“兰坪县2014年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项目”、“兰坪县2014年牧草良种补贴项目”和“兰坪县2015年退耕还草项目”过程中,安排给钟某某、杨某丙、胡某乙、杨某丁、和某甲、年某某、张某丙实施了退耕还草或草场建设项目,尔后,上述人员为感谢杨剑的照顾或是在杨剑的索要下,送给了杨剑共计人民币376000元。

3.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北京**技术开发中心云南区域代理刘某某为感谢徐欲荣在“2015年退耕还草籽种采购项目”招投标中的帮助,送给了徐欲荣现金人民币30000元。

以上受贿事实中,杨剑、徐欲荣共同受贿人民币168000元,杨剑个人受贿人民币376000元,徐欲荣个人受贿人民币30000元。

行贿犯罪事实

1.徐欲荣、杨剑在实施“兰坪县2016年南方现代项目”和“兰坪县2016年草牧业发展试点项目”中,为感谢孙某某在项目上给予的关照,分别于2016年9月份及2017年年底,送给孙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和人民币50000元。

2.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杨剑为感谢孙某某在其实施相关项目过程中给予的帮助,送给了孙某某人民币30000元。

以上行贿事实中,杨剑、徐欲荣共同行贿150000元,杨剑个人行贿30000元。

另查明,杨剑现已退回赃款人民币1600000元,徐欲荣现已退赃人民币113934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问题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相关任职文件、归案情况说明、相关项目资料汇编、退赃凭证、勘验检查报告、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张某乙、杨某乙、刘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剑、徐欲荣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剑、徐欲荣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国家专项项目资金及其他国家补助资金;同时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取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二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剑、徐欲荣如实供述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欲荣在部分贪污犯罪事实中起到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霞、和俊薪

检察官助理:杨丹萍、张迎芳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剑、徐欲荣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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