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792号
被告人杨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90********,回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镇**路**号附**号**单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9月被渝中区第五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力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杨力来到重庆市江北区海怡花园小区楼下,趁快递员谢某某送快递时,将谢某某停在路边的渝A9****车内一件快递盗走。该件快递内装有10台全新未拆封的绯红色VIVOY3手机。随后,杨力将全部手机销赃,获利6200余元。经核实,被盗手机价值共计8000元。
2020年8月14日,杨力被抓获归案。杨力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发货清单、快递单截图、赔偿款转账截图、发货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力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盗窃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建山
2020年9 月28日
附:
1. 被告人杨力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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