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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加平盗窃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228号

被告人杨加平,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进贤县,住江西省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杨加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7日释放。被告人杨加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加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加平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间,被告人杨加平先后2次至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山庄**幢,采用翻墙、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某贵州茅台酒(品种:飞天,规格:53%vol、500ml)37瓶,后以2500元每瓶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得款共计人民币92500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被盗贵州茅台酒零售价1839元每瓶,价值共计人民币68043元。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杨加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贵州茅台酒、部分涉案款物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加平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孙某某、被告人杨加平等人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加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加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加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丽

检察官助理:葛永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加平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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