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杨加盛,男,199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身份证号码530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5月3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加盛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4日延期至2020年2月28日;因补充证据材料,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杨加盛在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运输公司旁河边,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将被害人余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660元的华为手机抢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被告人杨加盛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加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加盛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加盛的犯罪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属累犯。此外,被告人杨加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加盛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哲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杨加盛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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