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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加贵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杨加贵,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住马龙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加贵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杨加贵驾驶川******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陆良县板桥镇鱼塘村驶往陆良县西桥,当其驾车沿陆良县盘常线由西向东行驶时遇前方限宽墩,被告人杨加贵驾车向后倒车,20时15分许倒车至盘常线K0+100米处时,其所驾车尾部与苏某某驾驶沿盘常线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苏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杨加贵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加贵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苏某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苏某某系交通肇事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杨加贵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杨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加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加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加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关芬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加贵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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