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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勇、周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杨勇,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委**组。因犯盗窃罪,2017年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18年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被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疾病同年9月3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同年9月30日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多号的一天,被告人杨勇伙同被告人周某甲窜至道县工业园晶辰电子厂旁边的公租宿舍楼前坪,盗窃被害人赵某某一台红色凌肯牌女式摩托车,后周某甲将该车以36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乙。同年8月31日道县公安局从周某乙处将该车扣押,9月24日已将该车发还给赵某某。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格为1800元。

2020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杨勇伙同被告人周某甲在道县碧桂园小区车棚内盗窃被害人吴某某一台车牌号为湘******的嘉陵男式摩托车,后周某甲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丙。同年8月31日,道县公安局从周某丙处将该车扣押,9月24日已将该车发还给吴某某。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格为480元。

2020年7月18日13时16分,被告人杨勇窜至道县工业园晶辰电子厂在201宿舍盗窃杨某甲126元人民币,后8月份的一天,杨勇又窜至该厂507宿舍盗窃雷琴20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杨勇窜至西班牙花园小区翻墙进入3C栋4单元207室被害人易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3000多元人民币、圆形玉坠玉坠一个。同年8月31日,道县公安局从周某甲处扣押该玉坠,9月24日已将该玉坠发还给易某某。

2020年7月20日凌晨两点许,被告人杨勇窜至道县西班牙花园小区翻墙进入1东2单元203房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一部vivo手机。

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勇窜至道县工业园胜进厂在停车棚里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台红色新大洲125型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格为4650元。

2020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杨勇窜至道县碧桂园小区翻墙进入5栋202室李某某家中盗窃2条多蓝芙蓉王香烟、3包硬中华香烟、2包和天下香烟及1瓶“海之蓝”白酒。

2020年8月12日晚上,被告人杨勇窜至道县富塘街道乌家山村盗窃被害人唐某某一台车牌号为湘******的红色豪爵HJ125型女式摩托车,同年8月31日,道县公安局从杨勇处将该车扣押,9月24日,已将该车发还给唐某某。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格为9690元;

2020年8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杨勇窜至道州碧桂园小区翻墙进入6栋201室李晨家中盗窃两瓶“天之蓝”白酒、一包中华烟、一包黄色芙蓉王香烟。

案发后,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杨勇、周某甲被道县公安局东门派出所口头传唤到案,杨勇已缴纳2万元给道县东门派出所,退赔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吴某某、杨某甲、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勇、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其多次盗窃、入户盗窃,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前两起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勇、周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勇、周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杨勇、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勇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涛

检察官助理:张杨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勇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4479****,被告人周某甲被羁押于双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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