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313号
被告人杨勇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星,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训华,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7********,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兴华,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杨勇军、杨某甲、周兴华、刘某甲、陈星、周训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谢某甲、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决定并案处理。本院分别受理上述两案后,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9月25日分别告知相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有权获取法律帮助,于2019年6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7月2日、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26日分别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10月29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杨勇军、杨某甲、周兴华、刘某甲、陈星、周训华涉嫌诈骗罪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谢某甲、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19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4月,被告人杨勇军、陈星、周训华、刘某甲、陶某某、杨某甲、谢某甲、周兴华交叉相互共谋以“碰瓷“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后,由部分人提供二手豪华品牌轿车,由部分人驾驶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以普遍没有购买商业保险的三轮摩托车为目标、趁其变道时故意加速伪造应由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负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由部分人搭乘并提供驾驶证或者帮助协商赔偿,共同以车辆修理费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简单维修后连环作案,剩余钱款被车辆提供人、驾驶人和提供驾驶证人分别以60%、30%和10%不等的比例分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杨勇军提供自己名下的沃尔沃牌轿车,分别伙同被告人陈星、刘某甲、陶某某骗取他人钱财的具体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7日,被告人陶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几江中学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幸某某6000元。
2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轻轨站旁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10000元。
3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杨勇军、刘某甲在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学府一期红绿灯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袁某甲6080元。
(二)被告人杨勇军提供杨某乙名下的宝马530轿车,分别伙同被告人陈星、刘某甲、陶某某骗取他人钱财的具体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星、刘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沿锦龙路驶至桃花溪大桥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1000元。
2.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陈星、刘某甲在重庆市巴南区星澜汇支路附近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3400元。
3.2019年4月5日,被告人陈星、陶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沙中路路口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牟某某3000元。
4.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陶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紫晶医院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乙11000元。
5.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立交附近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杜某某12600元。
6.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星在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朝阳大道华泰医院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1000元。
(三)被告人杨勇军提供胡某甲名下的捷豹牌轿车,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某甲骗取他人钱财的具体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陈星、刘某甲、陶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杨公桥转盘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甲17900元。
2.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杨勇军在重庆市巴南区高职城文化职业学院附近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12800元。
(四)被告人周训华提供钟某某名下的沃尔沃牌越野车,分别伙同被告人陈星、杨某甲、谢某甲骗取他人钱财的具体犯罪事实。
1.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周训华、陈星、谢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九龙园派出所附近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兴华16000元。
2.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周训华、陈星、谢某甲在重庆市璧山区景山路南雁厂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丙5000元。
3.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周训华、陈星、谢某甲在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余某某6800元。
4.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周训华、陈星、杨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水碾立交桥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乙5500元。
5.2019年4月7日,被告人周训华、陈星、杨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公交车站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冯某某2500元。
6.2019年4月7日,被告人周训华、陈星、杨某甲在重庆市渝北区江北机场启航路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乙11000元。
7.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周训华、陈星、杨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与九滨路路口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丙11006元。
8.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周训华、陈星、杨某甲在四川省广安市枣山园区省道304线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袁某乙14000元。
(五)被告人周兴华提供邓某某名下的宝马X5越野车,单独或伙同陈星骗取他人钱财的具体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周兴华、陈星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毛线沟蔬菜批发市场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乙13600元。
2.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周兴华在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协信城路段,利用该车辆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滕某某15000元。
(六)被告人陈星驾驶其他车辆骗取他人钱财的具体犯罪事实。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星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环道西郊路口路段,利用张某乙名下的大众高尔夫轿车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余某某11000元。
综上,被告人杨勇军11次骗取他人共计104780元,被告人陈星16次骗取他人共计155306元,被告人周训华8次骗取他人共计71806元,被告人刘某甲6次骗取他人共计59380元,被告人陶某某4次骗取他人共计37900元,被告人杨某甲5次骗取他人共计44006元,被告人谢某甲3次骗取他人共计27800元,被告人周兴华2次骗取他人共计28600元。2019年4月18日,杨勇军、陈星、周训华、刘某甲、杨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4月21日,周兴华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6月30日,谢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7月15日陶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陈星、周训华、刘某甲、陶某某、杨某甲、谢某甲、周兴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杨某乙、胡某甲、钟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幸某某、张某甲、袁某甲等的陈述;
5.被告人杨勇军、陈星、周训华、刘某甲、陶某某、杨某甲、谢某甲、周兴华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勇军、陈星、周训华、刘某甲、陶某某、杨某甲、谢某甲、周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交通事故以车辆维修费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杨勇军、陈星、周训华数额巨大,刘某甲、陶某某、杨某甲、谢某甲、周兴华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训华、周兴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星、周训华、刘某甲、陶某某、杨某甲、谢某甲、周兴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星、周训华、刘某甲、陶某某、杨某甲、谢某甲、周兴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星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训华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兴华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涂 健
检察官助理:韩铁柱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勇军、陈星、周训华、刘某甲、陶某某、杨某甲、谢某甲、周兴华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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