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杨勇江,曾用名杨某江,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53019810409****,汉族,文盲,贵州省紫云县人,农民,家住紫云县**镇**村*组。杨某江曾因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5年1月18日释放,系累犯。
被告人杨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53019820706****,布依族,文盲,贵州省紫云县人,农民,家住贵州省紫云县**镇**村*组。有盗窃前科。
被告人杨某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980530****,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家住楚雄市**镇**村委员会**村*号。
上述3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9日我院批准逮捕,21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勇江、杨某、杨某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勇江与王某某、梁某(均已判刑)在石林县鹿阜镇东山路富芸泉酒店旁,将被害人毕某停放在路边的云A430BS号奥迪Q3轿车上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盗走,被盗电脑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710元。
2、2018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楚雄市珑曦苑与金瑞小区交叉路口,将被害人杨某停放的一辆云EK57**号白色途观越野车的车门拉开后,盗走车内的5包中华香烟,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25元。
3、2019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勇江、杨某、杨某源在大理市经济开发区巍山路自由派公寓门前,将被害人符某某停放的琼CL45**号丰田普拉多越野车车窗砸烂后,盗走其车内的9瓶茅台迎宾酒,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782元。
4、2019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勇江、杨某、杨某源在大理市经济开发区宾川路厨老怪门前,将被害人安某某停放的云AN8C**号林肯领航员越野车车窗砸烂后,盗走其车内的5瓶茅台酒,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500元。
5、2019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勇江、杨某、杨某源在大理市经济开发区云龙路陈氏海稍鱼门前,将被害人赵某停放的云L97G97号丰田普拉多越野车车窗砸烂后,盗走其车内的硬中华一条、软珍云烟三条、玉溪华叶香烟四条,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690元。
6、2019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勇江、杨某、杨某源在大理市双廊青山环海公路边,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云L9A499号大众车越野车车窗砸烂后,盗走其车内的oppo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报案及陈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DNA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勇江、杨某、杨某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价值共计23657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中:杨勇江盗窃5次,盗窃价值23432元;杨刚盗窃5次,盗窃价值17947元;杨发源盗窃4次,盗窃价值17722元。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江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素莲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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