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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勇诈骗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勇,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乡**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梓潼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杨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勇于2016年11月通过“微信”聊天工具认识被害人赵某某。双方交往过程中,杨勇获知赵某某曾被电信诈骗3万余元,遂谎称其战友在梓潼县公安局潼江派出所当所长,可以帮赵某某追回被诈骗的钱,后杨勇以自己和战友外出为赵某某办案或开庭需要路费、油费、疏通关系费、生活费等名义,多次骗取赵某某钱财。

2.2016年12月,被告人杨勇获知赵某某的前夫刘某甲在成都务工受伤,想请赵某某帮忙找律师打官司索赔,遂谎称其战友“熊炳红”在成都当律师,可以为刘某甲提供法律援助,并假冒“熊炳红”律师与赵某某、刘某甲及赵某某的女儿刘某乙电话联系,获取赵某某等人的信任。之后,杨勇以自己和律师为刘某甲打官司调查取证、送资料、出庭等需要路费、油费、鉴定费、疏通关系费、生活费等名义,多次骗取赵某某钱财。此外,杨勇还虚构赵某某被诈骗的钱被冻结需激活、其所长战友的父亲去世和母亲生病需送礼、其银行卡挂失需手续费、刘某甲赔偿款需交个人所得税等名义骗取赵某某钱财。

经查实,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勇采用上述手段在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69900.00元,均被其个人开销用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勇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国垒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杨勇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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