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杨升行,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21999********,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家住巧家县**镇**村公所**社**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升行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24日两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杨升行在本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普照小村**号,持刀对被害人郎某某实施威胁后,抢走郎某某的一部手机,后销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升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琪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升行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拾叁页、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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