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382号
被告人杨华,绰号“杨二娃”,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镇**街**号。1995年6月因犯强奸妇女罪被四川省铜梁县(现重庆市铜梁区,下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4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于 2020年4 月21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正华,绰号“张大娃”,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镇**街**号,现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房**栋。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服刑中犯脱逃罪被四川省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3年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四川省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县(现重庆市铜梁区,下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重庆市潼南县(现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12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华、张正华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被告人杨华、张正华与李某甲等人一起先后在重庆市铜梁区**镇**街**号餐馆、**镇**社区**街**号酒吧饮酒。同日23时许,杨华酒后独自驾驶摩托车在安居镇古镇名居外公路边与驾驶社区巡逻车的巡逻队员周某甲、彭某甲遇,巡逻队员见杨华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对其劝阻,杨华不听劝阻与巡逻队员发生抓扯,周某甲立即报警,杨华也电话通知张正华前来。安居派出所民警欧某某接到出警指令后同辅警蔡某某着制式警服驾驶警车赶到现场。民警与巡逻队员将杨华带上警车,杨华不愿上车用脚抵住车门,欧某某挡在车门外。张正华来到现场扬言“要杀死欧某某”并威胁欧某某放人,绕到欧某某身后用手抓扯其胸前警服,杨华趁欧某某被张正华拉开后趁机下车,欧某某用手将杨华抓住,杨华抓扯欧某某胸部衣服并扬言“要杀死欧某某”,此时张正华在欧某某身后抓扯欧某某胸前警服,后杨华将欧某某推开后与张正华趁机脱逃。致使欧某某警服第三扣眼撕裂、胸部抓伤。
另查明,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14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民警先后将被告人杨华、张正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通话清单、电话报警接处警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彭某乙、周某甲、李某乙、邱某某、肖某某、童某某、王某某、周某乙、刘某某、陈某某、李某甲、蔡某某、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正华、杨华的供述和辩解;
4身体检查笔录;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华、张正华共同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华、张正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2名被告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华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正华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琎琎
检察官助理:陆春秀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正华、杨华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3张,散页材料1组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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