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华军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华军,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4月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彭州市公安局于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华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9时许,被告人杨华军在彭州市天彭镇体育场西街185号7栋附101号“鸿运楼”茶楼内,趁被害人罗某某不备,将其装有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的钱包盗走。

同年11月15日和17日上午,被告人杨华军以相同方式,在天彭镇花园路44号“丹城茶楼”内和天彭镇南河东街252号“一品茶苑”茶楼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和刘某某的“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杨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华军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华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华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华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春林

                                  2020年3月27日附:

1.被告人杨华军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