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二部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杨华振,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2015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华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在值班律师涂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杨华振伙同杨某甲、邹某某、杨某乙(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去至广州市南沙区**镇**村盗窃电缆线、电焊机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821元。
2.2017年5月1日,被告人杨华振伙同杨某甲、邹某某、杨某乙(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去至东莞市**镇**村**砖厂盗窃一批电缆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1930元至33990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杨华振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华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华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华振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华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华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华振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创彬
检察官助理:吴美玉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华振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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