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杨华清,彝族名杨富果,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68********,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盐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文安,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7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盐边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代天礼,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社**号。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8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攀枝花市公安局审查后,于2019年12月27日以被告人杨华清、苏文安、代天礼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21日、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杨华清欲将其持有的约5000颗毒品麻古卖出获利,便与被告人苏文安共谋由苏文安出面寻找买家,卖麻古所得的钱扣除5万后二人平分。2018年11月,苏文安找到在拘留所认识的吸毒人员代天礼,让被告人代天礼帮忙寻找麻古买家,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两、三千元好处费。后代天礼多次为苏文安联系麻古买家未果。
2019年9月,代天礼向杨某某打听是否有人要买麻古,后杨某某介绍张某某与代天礼见面,张某某表示欲购买麻古。2019年9月20日,代天礼带张某某、杨某某到盐边县岔河村三维公司地磅旁公路边与苏文安见面,苏文安与张某某谈好以20元/粒的价格购买5000颗麻古,并向张某某提供了麻古样品。2019年9月22日晚22时许,双方在盐边县岔河村旁沙场处交易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麻古可疑物合计净重488.99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麻古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在8.98%—11.5%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毒品麻古;2、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通讯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毒品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提取、称量、扣押和辨认笔录和照片;5、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杨华清、苏文安、代天礼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华清、苏文安、代天礼为牟取非法暴利,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华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华清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代天礼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兴文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华清、苏文安、代天礼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散页材料十六页。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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