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卓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远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卓,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远安县,住远安县**镇**村**组**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于2012年9月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远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卓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2020年4月14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卓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共作案3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杨卓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远安县鸣凤镇西门路段时,与曾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曾某某欲拨打电话报警,杨卓担心自己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会受到处罚,遂行至附近一餐厅内拿出一把菜刀,右手持刀架在曾某某的脖子上,左手抓住曾某某衣领,威胁曾某某不许报警,后杨卓得知对方已经报警,便将菜刀丢弃后逃跑。

2.201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杨卓与杨某某在远安县鸣凤镇沮阳路14号夜宴烧烤店因归还欠款一事发生口角,杨卓认为杨某某态度不好,便对其进行恐吓,同时从小胖夜宵店摊位上拿了一把剪刀走向杨某某,后被他人拦住,杨某某见状逃离现场。

3.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杨卓在远安县鸣凤镇西门路14号美乐氏餐厅内与向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杨卓遂对该餐厅内双屏收银电脑、美乐氏灯箱广告字、人造石英石方桌等物品进行打砸,并将停放在门外的一排二轮摩托车踢倒,致使一辆二轮摩托车后货箱底坐受损。随后,杨卓又步行至远安县鸣凤镇沮阳路奔腾网吧,用脚踢踹网吧玻璃门并随意打砸电脑显示器、电脑沙发椅、冷藏柜等物品,直至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抓获。经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物品损失价格共计97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物证照片、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宗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杨某某、喻某某等人的陈述;4.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关于电脑显示器等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6.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杨卓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卓在公共场所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卓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忠云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卓羁押于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