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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占坤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杨占坤,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1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被浙江省临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4月3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月31日被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占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杨占坤进入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办事处长征村被害人陈某某家屋内盗窃时,被陈某某发现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占坤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占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占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占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杨占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云逸

                              检察官助理 周步云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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