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占夏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杨占夏,男,1967年****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身份证号码360102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昌北**花园****单元**号。1989年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零二个月2013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7月6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占夏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0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杨占夏与余某某、陈某某三人吃完饭后来到南昌市博兰泽酒店取车,在离开酒店时被岗亭保安即被害人刘某某拦下要求缴纳停车费,杨占夏遂与刘某某进行协调。两人协调不成后发生争执,杨占夏不满遂朝刘某某头部击打,致刘某某倒地后,杨占夏离开现场。刘某某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刘某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弥漫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中枢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

2018年7月5日,杨占夏到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物证;

2归案经过、杨占夏前科材料、医院诊断书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占夏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物证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占夏殴打他人头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占夏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物证手机壹部、光盘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