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杨占荣,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70********,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2016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占荣盗窃案,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杨占荣伙同吴某甲(已判决)、吴某乙(已判决)、吴某丙(已判决)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H****的五菱车到遵义市播州区,将遵义**碳素厂内的电缆线铜芯线盗窃600斤后驾车离开,经鉴定,被盗的废旧铜芯线价值人民币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诉讼文书等书证;证人吴某甲、吴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向某某、洪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占荣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占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占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占荣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认定为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杨占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占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龙江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占荣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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