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杨卫东,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区**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2019年12月10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民警在河北省涿州市宇浅涂料厂抓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卫东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29日一次退回土默特左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于2019年6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二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延期审查查明:
1、2015年4月5日,被告人杨卫东经人介绍向刘某甲等人收购一台小松牌挖掘机(型号:KOMATSU,机型:PC360-7,机号:******,发动机编号:******),该挖掘机实际为刘某甲等人犯罪所得。在刘某甲等人未能提供该小松挖掘机合法凭证情况下,被告人杨卫东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320000元人民币向刘某甲等人收购该挖掘机。经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以土左价认鉴字【2019】第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小松挖掘机价值1242500元人民币。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杨卫东又将该挖掘机以750000元人民币转售欧某甲。现涉案挖掘机已追回。
2、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杨卫东向韩某某收购一台力士德牌挖掘机,该挖掘机实际为韩某某犯罪所得。在韩某某未能提供该力士德挖掘机(车序列号:******)合法凭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卫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140000元人民币向韩某某收购该挖掘机。经西安市灞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以灞价认定【2016】9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力士德牌挖掘机价值420000元人民币。现涉案挖掘机已追回并发还。
3、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杨卫东向韩某某收购一台徐工牌挖掘机,该挖掘机实际为韩某某犯罪所得。在韩某某未能提供该徐工牌挖掘机(编号:******)合法凭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卫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100000元人民币向韩某某收购该挖掘机。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以西价认定【2016】057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徐工牌挖掘机价值270000元人民币。现涉案挖掘机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银行流水明细;(2)酒店入住信息;(3)在逃人员登记表;(4)户籍证明信;(5)合格证;(6)购车协议;(7)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8)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9)协议书;(10)挖掘机租赁合同;(11)租赁设备服务协议;(12)签收单;(13)房屋所有权证书;(14)查询结果证明;(15)情况说明;(16)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17)刑事判决书;(18)西安市灞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19)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20)情况说明;(21)抓获经过;;(22)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委托函(23)国家税务局土默特左旗税务局发票情况的回函;(24)内蒙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证明;(25)制造号查询;(26)工作说明;(27)证明;(28)谅解书。
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证人聂某某的证言;(4)证人欧某甲的证言;(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7)证人鲍某某的证言;(8)证人王某丙的证言;(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10)证人赵某某的证言;(11)证人王某丁的证言;(1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13)证人刘某丙的证言;(14)证人韩某某的证言;(15)证人杨某甲的证言;(16)证人王某戊的证言;(17)证人王某己的证言;(18)证人欧某乙的证言;(19)证人杨某乙的证言;(20)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卫东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1)辨认笔录;(2)扣押清单;(3)扣押决定书;(4)提取笔录;(5)提取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卫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卫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收购犯罪所得共计价值1932500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卫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卫东有期徒三年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至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晶晶
检察官助理:李梦阳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卫东现羁押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