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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卫平抢劫、故意杀人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杨卫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莎车县**镇**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无业。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12月1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卫平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卫平伙同李建军(因本案于1999年12月7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于2000年6月1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预谋抢劫汽车变卖。1997年5月20日,二人用李建军提供的传呼号联系受害人个体运输司机高某某,谎称雇佣高某某驾驶其141解放牌汽车去富平拉货,事前二人购买作案用羊角榔头一把。当日下午2时许,当车行至富平县齐村乡石科村附近时,被告人杨卫平、李建军共同实施抢劫,高某某停车带伤跳车逃走,杨卫平、李建军下车追赶,控制住高某某用榔头击猛击其头部至其死亡。二人连夜将高某某尸体抛至甘肃省正宁县中湾林场森林中,将抢劫的解放牌141汽车开至泾阳县三渠乡拆车厂出售,在拆车厂索要汽车手续时,二人畏罪潜逃。被告人杨卫平逃至新疆莎车县,冒用李歆身份在莎车县藏匿生活。2018年11月6日新疆和静县公安局通过技术手段发现逃犯杨卫平,2018年11月9日在莎车县**镇**路**号院**号楼**单元将杨卫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2.在逃人员登记表,杨卫平身份“漂白研判报告”,提取笔录等书证;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4.勘查笔录、照片;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卫平伙同他人抢劫、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杨卫平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智泉

2019年6月14日

附:1、案卷五册,光盘九张。

2、被告人杨卫平现羁押于新城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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