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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友容留他人吸毒)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凯里市**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3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友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2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杨友多次容留杨某乙在其位于凯里市* *街**号、凯里市**路**房**栋**单元**室的住处吸食毒品海洛因。

1.2020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杨友容留杨某乙在凯里市**街**号房屋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7月25日左右,被告人杨友容留杨某乙在凯里市**街**号房屋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杨友容留杨某乙在凯里市***路**园**房**栋*单元***室出租屋吸食毒品海洛因。

4.2020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杨友容留杨某乙在凯里市***路**园**房**栋**单元***室出租屋吸食毒品海洛因。

5.2020年8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杨友容留杨某乙在凯里市***路**园**房**栋**单元***室出租屋吸食毒品海洛因。同日19时许,二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友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友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江

                                               检察官助理李燕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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