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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友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杨友,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小区**栋**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9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0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友涉嫌贩

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友在其涪陵区**小区**栋**号的家中将5.3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2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获赃款人民币1600元。

2019年12月13日凌晨,民警在涪陵区**小区**栋**号将被告人杨友抓获,现场从该房屋中查获甲基苯丙胺88.3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75.23克。

2019年12月26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杨友家中、吸毒人员张某甲处查获的毒品中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庞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友的供述和辩解;

4.渝公鉴(毒品)[2019]4344号、渝公鉴(毒品)[2019]4355号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称重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友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友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友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莉莉

检察官助理:朱丽颖

2020年4月24

附:

    1.被告人杨友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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