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7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丽江市古城区**所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居委会**路**号,现住丽江市古城区**广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李廷友,云南新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和某某谎称其所在的单位内部有办理3·8路农村客运班线车辆的名额,办理费用需要12万元左右,邀请和某某与其合伙以和某某名义申请办理,和某某信以为真并先后多次向杨某某给付人民币共计6.4万元。
2.2018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向段某某谎称其正在帮朋友“和某甲”出售3·8路农村客运班线车辆,被害人贺某某通过段某某得知该情况后与段某某一起找到杨某某,杨某某谎称3·8路由其管理并拿出一套3·8路的车辆档案骗取二人的信任,贺某某信以为真并先后向杨某某转账人民币共计2.4万元。杨某某收款后向贺某某谎称正在帮其办理转户手续,并在期间找各种名目向贺某某借款共计1.35万元。
3.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和某乙谎称其所在的单位内部可以私下审批一条丽江到宁蒗泸沽湖机场的农村客运班车线路,审批费用需要8万元,邀约和某乙与其合伙以和某乙名义办理并平分转手所得利润,和某乙信以为真并先后多次向杨某某转账人民币共计3.8万元。
4.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朱某某谎称她正在帮一张租赁车转让挂牌,办好后租赁公司会给她一笔钱,邀约朱某某合伙以朱某某名义办理并平分分红。朱某某信以为真并先后向杨某某转账人民币共计1.2万元。
5.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其取得一个单位内部增容的3·8路农村客运班线车辆的指标,办理费用需要2.4万元,邀请李某某合伙以李某某名义办理并平分转手所得利润,李某某信以为真并向杨某某转账人民币1.2万元。被害人张某某通过李某某得知此事后信以为真,并与李某某一起找到杨某某表示愿意与李某某一起购买,杨某某谎称已将原定的买家退了并要求张某某给付1.2万元的办理费用及1.1万元的转让费用,张某某信以为真并先后向杨某某转账人民币共计1.4万元。
6.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沙某某谎称手中有一辆3·8路要转户,邀约沙某某与其合伙以沙某某名义办理再平分转手所得利润,沙某某信以为真并先后向杨某某转账人民币共计2.25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和某某、贺某某等七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艳杏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碟。
3.被害人退赔申请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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