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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发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_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发光,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8日,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平安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发光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初,被告人杨发光独自前往海东市乐都区的韩某某家,并与其同住,期间通过手机淘宝网购军装、腰带、军衔,并让淘宝商家邮寄到乐都区韩某某居住的小区后自己收取。2020年3月底,被告人杨发光与其朋友韩某某一同前往乐都区**镇的韩某某母亲家探望,期间被告人杨发光在乘坐公交车时,自称军人身份并使用伪造“士官证”,骗取公交车驾驶员李某某、赵某某的信任后,两次免购车票乘坐公交车。

2、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杨发光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捐款箱、士官证、本人军装照片、微信收款二维码等物,从乐都区乘车到平安区在**路、**国道南侧商铺、**路的多家商铺,谎称自己是军人,以军人身份骗取受害人信任,并以其战友母亲生病需要募捐为由,骗取何某某、尤某某、李某某、包某某、马某某、才某某、逯某某等人现金及微信转账钱款共计1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士官证一个、募捐箱一个、照片(军装)两张、微信收款二维码一张;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物品、旅店住宿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 证人范某某邱某某韩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苏某某、胡某某张某某证言;

4. 被害人何某某、尤某某、李某某、包某某、马某某、才某某、逯某某陈述;

5. 被告人杨发光供述与辩解;

6. 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发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发光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发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发光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福才

检察官助理:张成林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杨发光现羁押于海东市平安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166元人民币、及相关物证随案移送平安区人民法院;

6.单行材料四份:判决书二份、发还清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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