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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可心诈骗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杨可心,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街**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期间因脱逃,于2017年1月18日被该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可心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可心假称要办小额贷款公司,需要验资用钱,并承诺办好后给被害人分红为由,于2013年1月1日,在本市船营区北奇广场A座,杨可心开办的博翰劳务派遣公司向被害人付某某、徐某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随后自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以相同理由,分三次骗得被害人付某某、徐某某人民币38万元。2014年5月末,杨可心失联,被害人徐某某报案,二人总计被骗人民币46万元。

2、被告人杨可心于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8日间,以有能力在延吉市政府买到拍卖低价车及办理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资金验资为由,陆续从被害人某某甲处骗得人民币28.3万元。

3、被告人杨可心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间,在吉林市船营区北齐综合楼1813室博输出国筹备办理公司,以需要开小额贷款公司需耍验资为由,并向被害人朱某某许诺其成立公司后让其去上班并返高额利息等手段,骗取朱朱某某人民币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抓捕及破案经过、杨可心诈骗案的几点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欠条、银行转账凭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刘某甲、某某乙报案材料、房屋买卖协议书复印件、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船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市博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成员任职证明、总经理任职证明、吉林市博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章程、房屋出租协议书、情况说明、被害人提供证据的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及流水;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甲、邹某乙、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纪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某某乙、刘某乙、王某某、刘某甲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徐某某、某某甲、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可心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可心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可心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英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可心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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