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杨可文,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5********,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宾市翠屏区**路**号**幢**单元**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4月3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7年1月18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8月29日被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可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杨可文到宜宾市**医院五楼病房,趁被害人徐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病床枕头下充电的手机拿走。
2019年3月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杨可文到宜宾市**医院五楼病房,趁被害人王某某觉之际,将其放在病床枕头上充电的手拿走。
2019年4月2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杨可文到宜宾市**医院五楼,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一旁充电的手机拿走。
2019年5月13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杨可文到宜宾市**医院四楼,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号病房内充电的手机拿走,后离开医院。
2019年6月29日13时许,杨可文再次来到宜宾市**医院,被医院保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可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可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取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 洪
2019年10月22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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