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杨司孝,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怀化市鹤城区**路**号,住鹤城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5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54********,侗族,大学文化,经商,系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路**号,住怀化市鹤城区**小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6月28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司孝涉嫌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杨某甲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9日至同年11月7日,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5日至同年10月19日,自2019年12月8日至同年12月22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同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罪
2017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与私营企业主即被害人赵某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10年),赵某某租赁杨某甲位于怀化市中方县**工业新区的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生产设施等用于生产经营。后杨某甲因觉得赵某某租金低等原因,又于2017年12月接受他人介绍,接待私营企业主张某甲(同案不起诉)对**公司的租赁考察。双方经洽谈,张支付了200万元意向金。后杨某甲为赶走赵某某而将厂房租赁给张某甲,便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杨司孝帮忙,杨某甲答应给杨司孝68万元好处费,两人商量了假以杨某甲欠杨司孝巨额资金的名义,由杨司孝带人到赵某某生产的厂房找杨某甲还钱、闹事的方法迫使赵某某提前终止租赁。2018年1月初,杨某甲通知张某甲来到怀化,并将杨司孝介绍给张某甲,杨某甲、杨司孝把两人之前商量的办法告诉了张某甲。2018年1月中旬至3月初,杨司孝以杨某甲欠其巨额资金的名义,纠集多人多次到赵某某生产的厂房采取假以暴力威胁杨某甲还钱、要求停工、张贴公告等手段,最终迫使赵某某提前终止租赁、搬离**公司厂房,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最后杨某甲将该厂房租赁给张某甲,并从张某甲支付的200万元意向金中给了杨司孝68万元好处费。
(二)开设赌场罪
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慈利县无业人员马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慈利县与桃源县黄石镇、杜坪乡等地交界一带开设赌场,利用专车接送参赌人员、安排定点吃住等形式,召集参赌人员以扑克牌“A89”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该赌场参赌人员众多,涉赌资金巨大,每场庄家定档金额为5000元至2万元不等,闲家赌注为100元起押,上不超过定档金额,每天“抽水”金额高达数万元至十余万元不等。期间,被告人杨司孝于2018年9月到该赌场参与赌博,后经马某某同意,杨司孝在该赌场入股三天,共分得“抽水”红钱约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营业执照、收据、租赁合同书、终止合作协议书、公告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刘某甲、胡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杨司孝及同案人张某甲、马某某、周某某、康某某、杨某乙、潘某某、张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杨司孝,经预谋后,采取暴力威胁、要求停工、张贴公告等手段,迫使他人提前终止租赁退出生产经营,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被告人杨司孝还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杨司孝的刑事责任,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甲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司孝、杨某甲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杨司孝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唐建华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司孝、杨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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