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杨合刚,男,曾用名“吴洋”,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镇**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社区**小区**栋**单元**楼。被告人杨合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合刚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合刚因发现其妻张某甲(又名张某乙)与其连襟彭某某(男,殁年27岁)有姘居关系,遂与彭某某产生矛盾。2007年3月29日晚6时许,杨合刚在常州市钟楼区(原武进区)**镇**村委**街**号彭某某的住处,与其发生争执,后杨合刚采用榔头敲头、绳索勒颈等手段将彭某某杀害。经鉴定:彭某某系遭他人勒颈、持榔头打击头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杨合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奶子锤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丙、魏某某、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合刚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常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合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合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合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合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勃
检察官助理:陈新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合刚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