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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合刚盗窃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366号 

  被告人杨合刚(绰号“刚娃”),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片区**栋(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被原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3月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9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95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32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与201972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5日,经我院决定,该局对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合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合刚因缺钱用,在重庆市大足区范围内盗窃二轮电瓶车和电瓶车电瓶,经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部分车辆进行鉴定,价值人民币554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步行街“夏娃之秀”门市对面停车位处,将被害人安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三轮电瓶车的电瓶盗走。

2.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渝西财富中心”背后的空坝处,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世纪雄风牌二轮电瓶车的电瓶盗走。

3.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渝西财富中心”附近的“厨道”门市外空地处,将阮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玫瑰金申迅牌二轮电瓶车的电瓶盗走。

4.2019年12月22日的晚上,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外,将被害人凌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粉色申迅牌二轮电瓶车的电瓶盗走。

5.2019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步行街“艾肯莱”门市旁停车位处,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二轮电瓶车盗走。

6.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理想城”小区4号楼外的人行道停车位处,将被害人唐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玫瑰之约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7.2020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杨合刚来到龙水镇“南苑小区”大门右侧,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二轮电瓶车盗走。

8.2020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北路225号附1号院坝内一楼梯间处,将被害人谢某甲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玫瑰之约牌二轮电瓶车的电瓶盗走。

9.2020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双路街道双路街3号附3号楼下空坝处,将被害人谢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蓝色五羊牌二轮电瓶车的电瓶盗走。

10.2020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俪都”附近的“王正酒楼”外,将被害人周某甲停放在该处的倍特牌二轮电瓶车的电瓶盗走。

11.2020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50号附7号附近一门市门口,将被害人周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红色二轮电瓶车的电瓶盗走。

12.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北路三街11号附1号楼下,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绿色申迅牌二轮电瓶车的电瓶盗走。

13.2020年3月17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渝西财富中心”外的“老潼关肉夹馍”门市外的停车位处,将被害人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二轮电瓶车的电瓶盗走。

14.2020年3月底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龙水镇模具城3栋9单元楼梯间,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都市风牌二轮电瓶车的电瓶盗走。

15.2020年3月底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北三街11号附2号门市外,将被害人唐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二轮电瓶车的电瓶盗走。

16.2020年3月底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后院坝内,将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属停放在该处的蓝色雅迪牌二轮电瓶车的电瓶盗走。

17.2020年4月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医院对面的小卖部门口,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二轮电瓶车的电瓶盗走。

18.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滩子街道实验小学后门处,将被害人唐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白相间的爱玛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33元。

19.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滩子街道“理想城”小区“理想超市”外人行道处,将被害人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黑相间的伊耐克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020年5月2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北路205号附2号“九州花园”小区一楼梯口,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二轮电瓶车的电瓶盗走。

21.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理想城”小区后门人行道处,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申迅牌二轮电瓶车盗走。

22.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理想城”小区“万品超市”外人行道处,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申迅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33元。

23.2020年5月30日早上,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丽都”小区侧门外电瓶车停车位处,将被害人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创美牌二轮电瓶车的电瓶盗走。

24.2020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千叶广场”大门口空地处,将被害人周某丙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雅迪牌二轮电瓶车的电瓶盗走。

25.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理想城”小区“和平药房”外的停车位处,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渝电动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33元。

26.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理想城”小区6号楼外支马路的停车位处,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灰色世纪雄风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33元。

27.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理想城”小区3号门岗外的人行道处,将被害人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特牌二轮电瓶车盗走。

28.2020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理想城”小区“万品超市”外转角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刘某丙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申迅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967元。

29.2020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理想城”小区6号楼外侧支马路的停车位处,将被害人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城市宝贝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50元。

30.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理想城”小区外侧“邮亭鲫鱼”餐馆斜对面路边,将被害人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粉色二轮电瓶车盗走。

31.2020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合刚来到龙水镇“重客隆”超市对面“好又来”蛋糕店外电瓶车停车位处,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申迅牌二轮电瓶车盗走。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杨合刚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监控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阮某某、赵某某、裴某某、覃某某、张某甲、周某甲、谢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合刚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合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合刚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合刚在刑罚执行完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杨合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合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杨合刚在前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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