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吉松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杨吉松,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曲靖市会泽县**街**乡**村委**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8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吉松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9时许,被告人杨吉松和另一名男子(在逃)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号门口,对被害人易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80元)进行盗窃。被告人杨吉松准备推车离开时被易某某当场发现,其持长刀反抗将易某某手部砍伤,后二人逃跑,电动车未盗走。经勘验,在被盗电动车上提取到杨吉松的指纹。经鉴定,易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吉松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未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靓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散页拾叁页(人像比对、指纹上报情况表、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杨吉松讯问笔录、易某某电话记录、耿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光碟叁张(现场监控视频、电子卷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