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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吉盗窃案)_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杨吉,男,199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响水县****家属区。被告人杨吉曾因侵犯他人隐私,于2018年5月2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谎报警情,于2018年6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至1月31日间,被告人杨吉采用“脚踹坏、手晃坏沿街门市铝合金门把手”等方式,在响水县城盗窃作案11起,共窃得人民币3289.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吉至响水县城**路被害人谢某某经营的**蛋糕店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2020年1月27日夜,被告人杨吉在响水县城**路与**路交叉口被害人郜某某经营的**门市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3.2020年1月27日夜,被告人杨吉至响水县城**路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门市,窃得人民币60元。

4.2020年1月27日夜,被告人杨吉在响水县城**路被害人卢某某经营的**门市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5.2020年1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吉在响水县城**路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门市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6.2020年1月29日早上,被告人杨吉至响水县城**路被害人田某甲经营的**门市,窃得人民币400元。

7.2020年1月28日夜,被告人杨吉在响水县城**路被害人韩某某经营的**门市,窃得人民币1000余元。

8.2020年1月29日夜,被告人杨吉在响水县城**路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便利店,窃得人民币400元。

9.2020年1月30日夜,被告人杨吉在响水县城**路被害人王某乙经营的**便利店,窃得人民币1000元。

10.2020年1月30日夜,被告人杨吉在响水县城**路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便利店,窃得人民币90元。

11.2020年1月31日早上,被告人杨吉至响水县城**街西侧被害人汪某某经营的**门市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后被告人杨吉又**门市相邻的被害人田某乙经营的**门市,窃得人民币339.5 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响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人民币1680元,并已分别发还被害人田某甲人民币200元、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400元、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530元、被害人田某乙人民币200元、被害人刘某某60元、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90元、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杨吉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郜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吉的供述和辩解;

4.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

5.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6.响水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吉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吉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秀美

检察官助理:李跃进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吉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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