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后强,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5日因吸食毒品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后强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杨后强接到朋友罗某某电话,罗某某邀约杨后强一起去找被害人林某某谈罗某某与林某某之间的纠纷。后杨后强等人在江阳区东门口找到林某某,将其带至江阳区慈善路纳家宾馆8316号房间谈判。凌晨4时许,因谈判未果,罗某某等人准备离开。被告人杨后强要林某某给500元路费,林某某表示身上没钱。被告人杨后强遂在宾馆吧台及楼道处,以持刀及甩棍威胁的方式叫被害人林某某拿钱。被害人林某某害怕被打,将手机抵押给宾馆老板肖某某,并将抵押款现金人民币200元交给被告人杨后强。
另查明,被告人杨后强于2019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后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后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后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强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后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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