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杨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河西区**路**里**号,现住址同户籍地。1995年3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10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个月;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因乘坐出租车付费问题与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后出租车司机报警,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李七庄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处置该起警情,民警将被告人杨某带至李七庄派出所醒酒。被告人杨某在李七庄派出所办案区撕碎棉被扬言自杀,民警赵某某、王某甲、田某某、辅警王某乙在制止被告人杨某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以辱骂、脚踹等暴力手段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踢到民警赵某某身上数脚。被告人杨某经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暴力手段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妨害公务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昊泽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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