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君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361号 

  被告人杨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原万盛区,现住重庆市万盛区**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05年10月、2015年4月分别被重庆市原万盛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09年9月、2011年3月、2019年4月分别被重庆市原万盛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个月、九个月,201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君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杨君在重庆市万盛区**村**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曹某某通过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二)2020年6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杨君在其位于重庆市万盛区**村**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曹某某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30分钟后,继续容留吸毒人员陆某某、傅某某通过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同日15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万盛区**村**号**将被告人杨君及吸毒人员曹某某、陆某某、傅某某抓获归案,杨君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注射器等物证;

2.《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陆某某、傅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君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检测报告书》;

6.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君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被告人杨君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君到案后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邵光庆

检察官助理:陈柏金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君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