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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君故意伤害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杨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辽宁省桓仁县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暂住集安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由集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5年因盗窃罪被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三年六个月;2016年因嫖娼被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分局行政拘留15日。

辩护人宋柏杭,辽宁贞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杨君与被害人袁某某二人酒后在集安市**镇**村袁某某家院墙附近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撕打,后袁某某追至集安市**镇**村刘某某家院门前时,杨君击打袁某某面部一拳,使其仰面摔倒在地,致袁某某头部右侧额骨及顶骨骨折。经集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伤情照片(2)抓获及破案经过(3)现场导图(4)证明、刑事判决书及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袁某甲、纪某某、邵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君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集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辨认笔录(2)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黎明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杨君现羁押于集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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