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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君贤盗窃案)_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杨君贤,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镇**村**组**号,无固定住所。因犯**罪、盗窃罪,于2000年3月8日被嫩江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嫩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君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杨君贤在嫩江市城区内采取推门进入被害人经营的商店或居住的房屋的方式,连续盗窃6起,盗窃手机、女鞋、香烟等财物及70元现金,案发后除盗窃所得现金被杨君贤挥霍,其余财物均被侦查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部分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752.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杨君贤进入位于**楼门市的**商店,以购鞋为名,趁店主不备盗走**女鞋一双(价值人民币398元)。

2.2020年3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杨君贤进入位于**家园**楼**门市**超市,以购物为由,趁店主不备,盗走煊赫门香烟一条、长白山香烟一条、麻辣烫一袋(共价值人民币228元),走出十米左右被店主抓回店内并要回上述物品。

3.2020年3月26日6时许,被告人杨君贤进入位于**小区**门市**足吧内,趁店内无人盗走一件黑色马甲及兜内现金70元。

4.2020年3月26日7时许,被告人杨君贤进入位于**小区**门市陈某某家中,趁陈某某不备,盗走陈某某放在桌子上的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6.20元)。

5.2020年3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杨君贤到嫩江市**饭店点餐,盗走店内餐桌上的一部乐视手机(被害人称该手机于五、六年前花1400元购买)。

6.2020年3月27日8时许,被告人杨君贤在位于南步行街**店门外货摊处,盗走一双粉色运动鞋(价值人民币120元),后被摊主抓获并要回该鞋。

经侦查,被告人杨君贤于2020年03月27日公安机关在嫩江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女鞋2双、香烟1条、麻辣烫1包、马甲一件;

    2.书证被告人杨君贤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杨君贤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嫩江市价格监测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

    7.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君贤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君贤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洋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君贤现羁押于嫩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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