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吟平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一案,由东台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杨吟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吟平,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周尧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2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部分
2014年4、5月份,被告人杨吟平利用其担任某某镇某某村党总支书记、协助某某镇政府负责该镇中小企业创业园某某村补偿款的核实、汇总、上报、签订补偿协议及发放补偿等职务便利,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他村组干部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许某甲、许某乙5户名义,制作虚假补偿协议和征地补偿清册,冒领作为土地补偿款的东台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借资收据5张,合计金额人民币340992元,并占为己有。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杨吟平将以杨某乙、杨某丙名义虚报冒领的金额分别为80997元、59220元的2张借据送给时任某某村计生主任吴某某。2016年10月,吴某某将杨某乙借据提前兑付用于家庭购置汽车;2017年7月,吴某某将杨某丙借据兑付本息,继续以杨某丙名义转存于某某公司。2017年5月,被告人杨吟平将杨某甲、许某乙、许某甲借据合计200775元,到某某公司兑付本息,部分转存至本人名下,部分提取现金。
被告人杨吟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贪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共东台市某某镇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某某村党总支换届选举结果批复、杨吟平个人简历、某某镇财政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创业园补偿协议、扣押的土地补偿款借据、发放补偿资金的财务凭证、某某公司借资、结息、兑付本金的相关财务凭证、杨吟平东台农商行银行卡明细清单、吴某某东台农商行银行卡明细清单、杨吟平工作笔记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吟平的供述和辩解。
二、职务侵占部分
2014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杨吟平利用担任某某村党总支书记、协助某某镇政府负责该镇迎宾大道某某村补偿款的核实、汇总、上报、签订补偿协议及发放补偿款等职务便利,在其他村组干部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杨某某、成某某、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薛某某、杨某某、吴某某、薛某某、王某某、李某某11户名义,制作虚假补偿协议和征地补偿清册,冒领用作迎宾大道土地补偿款的某某公司借资收据11张,金额合计690386元,虚报冒领三个月土地租金9182元,均被被告人杨吟平放在身边保管。
2015年7月、2016年9月,杨吟平先后2次持上述11张借据到某某公司分别结息得款49707.86元、49707.78元,合计99415.64元被其用于购买其他农户真实借据。2016年9月第二次结息后,被告人因上述11张借据的两年利息均已被其个人领取且未被发现,遂产生了将其保管的上述11张借据、租金、利息占为己有的想法,其利用担任村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将11张借据690386元、利息99415.64元、租金9182元,合计798983.64元占为己有。
2017年11月,被告人杨吟平因受贿行为被东台市纪委调查,才将虚报冒领的上述11张借据交时任村会计吴某某以村集体名义保管。2018年1月30日,吴某某将11张借据复印交东台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后东台市纪委监委要求杨吟平对虚报冒领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杨吟平将到期转存自己名下的金额分别为40000元、270000元的2张借据、杨某丙金额为63000元的借据以及用于凑足本息数额的杨某甲60000元、杨某乙47000元的2张借据,共5张一并交吴某某。2018年2月1日,吴某某将上述16张借据交东台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
被告人杨吟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共东台市某某镇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某某村党总支换届选举结果批复、杨吟平个人简历、某某镇财政所提供的迎宾大道补偿协议、扣押的土地补偿款借据、发放补偿资金的财务凭证、某某公司借资、结息、兑付本金相关财务凭证、杨吟平东台农商行银行卡明细清单、吴某某东台农商行银行卡明细清单、杨吟平工作笔记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杨某丁、李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杨吟平的供述和辩解。
三、受贿部分
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杨吟平利用其担任某某镇某某村党总支书记、协助某某镇政府从事农村改厕和农村公路建设等职务便利,向工程承包人许某某索要33000元,并收受许某某、张某某等5人所送的现金10800元,合计43800元,并对上述人员在相关工程上给予帮助和关照。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4年7月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杨吟平利用其担任某某镇某某村党总支书记、协助镇政府负责镇政府建设的某某村农村改厕工程的矛盾协调及参与监督验收等职务便利,收受工程承包人许某某为拜托其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且向其索要好处费,合计34500元。
1.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吟平在某某村村部二楼其办公室内,收受许某某所送现金1500元;2018年3月14日,因某某镇纪委调查,杨吟平将1500元退至市廉政账户。
2.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杨吟平在明知许某某在某某村实际改厕数量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以个人占有为目的、以支持村集体经济为名,向许某某索要33000元,许某某于2015年2月14日将33000元转账至杨吟平个人银行卡。2015年8月,按照某某镇政府对改厕工作进行自查自纠的要求,被告人杨吟平以许某某的名义退出30000元。2018年3月29日,杨吟平向许某某退出剩余3000元。
(二)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杨吟平利用其担任某某镇某某村党总支书记、协助某某镇政府负责政府建设的位于某某村的农业生态示范园清障等工程的矛盾协调和参与工程监督验收等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工程承包人张某为拜托和感谢其给予工程上的关照所送的现金,合计4000元。
1.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吟平在某某镇农业生态示范园内,收受张某为拜托其在农业生态示范园清障工程上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1000元。
2.2016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吟平在某某村村部二楼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为拜托其在某某村2组浅沟南北东西路工程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1000元。
3.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吟平在某某村村部二楼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为拜托其在机耕道建设工程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1000元。
4.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吟平在某某村村部二楼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为感谢其帮助协调某某农业现代产业园土地平整工程矛盾、承接村减量化拆迁工程所送的现金1000元。
(三)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吟平利用其担任某某镇某某村党总支书记、协助某某镇政府负责镇政府建设的某某村向阳河西庄线工程的矛盾协调和参与监督验收等职务便利,在某某村村部二楼其办公室内,收受工程承包人崔某某为拜托其给予工程上的关照所送的现金1000元。
(四)2016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杨吟平利用其担任某某镇某某村党总支书记、协助某某镇政府负责镇政府建设的位于某某村的两个农村四级公路建设工程的矛盾协调和参与工程监督验收等职务便利,在某某村村部二楼其办公室内,收受工程承包人薛某为感谢其工程上的关照所送的现金2000元。
(五)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吟平利用其担任某某镇某某村党总支书记、协助某某镇政府负责镇政府建设的农村机耕道工程矛盾协调和参与监督验收等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工程承包人崔某某为拜托其给予工程上的关照所送的现金2300元。
1.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吟平在某某村村部二楼其办公室内,收受崔某某为拜托其在某某镇2017年农村机耕路桥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1500元。
2.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吟平在某某村村部二楼其办公室内,收受崔某某为拜托其在某某镇2018年农村机耕路桥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给予关照所送的现金800元。
被告人杨吟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共东台市某某镇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某某村党总支换届选举结果批复、杨吟平个人简历、东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某某镇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某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改厕及相关工程招标资料,某某镇财政所、某某村拨付相关工程款的财务凭证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薛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吟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吟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吟平身为村干部,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利用村干部的职务便利,侵吞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大;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改厕等工程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吟平犯有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吟平如实供述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吟平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戴静平
2019年7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吟平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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