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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和发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和发,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0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住山西省长治市沁县**镇**村**号。2007年1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被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和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杨和发窜至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北路北侧辅道的集市上,发现被害人程某某裤子口袋内装有一部手机,杨和发趁程某某不备之际,将手机偷走,逃离时被程某某抓住并报警。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7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购机收据及价格鉴定结论书;

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和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和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和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和发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会丽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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