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杨四吉,男,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011993********,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四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四吉与被害人杨某(小名**)同系大理市**镇**村人,素无矛盾及仇怨。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四吉与被害人杨某在同村人高某某家新建房客场打牌喝酒时,因为杨某出言侮辱杨四吉而发生吵打,杨四吉被在场同伴劝离回家。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杨四吉准备了一把匕首返回高某某家新建房客场找到被害人杨某,以有事需要谈谈为由将杨某约至高某某家新房子西侧岔路口处路边,二人再次因之前之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杨四吉用事先准备的匕首捅伤被害人杨某身体,形成左侧腹部两处创口、左侧背部两处创口,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被告人杨四吉打电话报120救治被害人杨某,现场推土机下地面上的凶器匕首一把。经鉴定,死者杨某的死亡原因为锐器伤致腹主动脉断裂、左肾裂伤造成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四吉在与被害人杨某发生矛盾被旁人劝解离开后,准备凶器再次返回与被害人杨某发生争执并用匕首刺伤被害人杨某,造成杨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绍云
2020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其中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电子证据光盘十一张,随案移送。
4.物证匕首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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