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杨国富,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吸毒于2017年1月7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长春公安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吸毒于2014年8月6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行政处罚;因吸毒于2017年7月1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国富、孟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2019年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国富于2011年6月7日,安排其妻子孟某某向被害人杨某甲的梅河口市****有限公司账户打款1500万元,后双方因该笔资金是借贷还是合伙投资而产生纠纷。期间杨国富陆续向杨某甲要回1100万元,并通过诉讼将剩余的400万元本息全部索回。自2015至2018年,杨国富以该1500万元系杨某甲向其所借高利贷为由,多次带领被告人孟某某、吴某某等人到杨某甲及杨某甲哥哥被害人杨某乙家中等地以辱骂、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向杨某甲及杨某乙索要钱款,杨某乙被迫给付杨国富17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富、孟某某、吴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妍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国富、孟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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