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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国龙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112号

被告人杨国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1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 镇**街**号。2005年1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国龙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晨6时许,被告人杨国龙酒后在本市白云区金沙街沙贝大街48号附近路段持小刀追赶梁某某,后被治安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作案工具小刀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国龙的供述;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国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龙持刀随意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国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杨国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国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杨国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冬艳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国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小刀1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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