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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坤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1140号

               

被告人杨坤(曾用名杨远坤),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肥东县**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路**号。被告人杨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坤于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间,向被害人谎称其发放房屋抵押贷款及车辆抵押贷款需要资金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黄某某、吴某甲、赵某某、吴某乙的人民币计460余万元。

1.被告人杨坤于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间,向被害人黄某某谎称其发放房屋抵押贷款及车辆抵押贷款需要资金为由,骗得黄某某的人民币计2922061元。

2.被告人杨坤于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间,向被害人吴某甲谎称其发放车辆抵押贷款需要资金为由,骗得吴某甲的人民币计969330元。

3.被告人杨坤于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间,向被害人赵某某谎称其发放车辆抵押贷款需要资金为由,骗得赵某某的人民币计696700元。

4.被告人杨坤于2019年12月31日,向被害人吴某乙谎称其发放车辆抵押贷款需要资金为由,骗得吴某乙的人民币21000元。

被告人杨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借款协议、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营业执照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吴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坤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笔迹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坤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坤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晓阳

检察官助理:李昕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坤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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