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坤香(绰号“小贵儿”),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1997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2011年12月7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8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拒不到案,2012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4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坤香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7月2日晚,被告人杨坤香伙同余某某、杨某某、赵某甲、兰某某、蔡某某、赵某乙(均已判刑)共七人,分别携带菜刀、水果刀、玩具枪等工具,到南安市**镇**村附近的山上蹲守。当晚零时许,被告人杨坤香等人冲到陈某乙耐火材料厂,其中,被告人杨坤香持一把玩具枪在门口望风,余某某等人持菜刀、水果刀、玩具枪等工具威胁陈某乙、陈某丙夫妻及孩子三人,并割断电话线捆绑住陈某乙、陈某丙夫妻俩,后抢走一辆豪爵125C摩托车(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4400元)、一台松下NV-HDB2录像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170元)、六盒录像带(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50元)、一枚黄金戒指(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71.96元)、一条黄金项链(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525元人民币)、一件雨衣(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0元)以及现金240元。被告人杨坤香未分得赃物或者赃款。录像机、录像带和雨衣已追还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
2011年12月7日,被告人杨坤香主动到贵州省大方县公安局果瓦派出所投案,同日移交给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执行逮捕,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后被告人杨坤香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拒不到案接受讯问,至2019年10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杨坤香与南安市公安局电话联系称要自首,后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城岭小学门口将被告人杨坤香带回,并于2019年10月24日执行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取赃笔录、提取笔录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领条、证明、说明材料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杨坤香及同案犯余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蔡某某、兰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南安市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证明书》;
7、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坤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持械入户后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培志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坤香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五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