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145号
被告人杨培娟,曾用名梁信娟,女,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44********,汉族,文盲,户籍地新昌县**镇**村**号。2008年3月14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6月10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0年3月1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9月26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4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年满七十周岁未执行);2017年8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6日因妨害公务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年满七十周岁未执行),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培娟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至6月7日,被告人杨培娟为发泄不满情绪,多次到新昌县客运中心、新昌县人民医院总院及七星分院、新昌县公安局七星派出所等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多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1、2020年5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培娟在乘坐新昌县城区公交1路浙DA9****车时,因一男乘客没站稳碰到其手掌,杨培娟要求去医院检查,该男乘客陪其到新昌人民医院七星分院拍片检查后,杨培娟得知有人说其耍无赖,为发泄愤怒,将该医院门诊大厅一花瓶推倒摔破。
2、同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杨培娟在新昌县客运中心以要求查清说其无赖的人为由,先后将两辆1路公交车拦截,威胁公交车驾驶员如果开车就要把车砸掉,造成两辆公交车延误。后在七星派出所等候处理期间,杨培娟无故用拐杖敲打派出所值班大厅办事电脑,当众在值班大厅撒尿,并脱下内裤和鞋子砸办事群众徐某甲。
3、同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杨培娟在新昌县人民医院进行伤残评定时,不按规定插队被保安阻止,为发泄不满情绪,其用手将该医院门诊一楼大厅灭火器推倒,还向保安和围观群众吐口水,把医院花盆中的花草折断。
4、同月6日上午,被告人杨培娟为发泄前一天插队被阻止引发的不满情绪,赶到新昌县人民医院将该医院门诊一楼服务台的电脑推倒。
5、同日下午,被告人杨培娟又到新昌县人民医院七星分院无故将门诊一楼服务台上的消毒液扔掉,摔打两块指示牌,还用电话机话筒打砸护士章某甲,该院保安赶来劝阻时故意躺地不起。
6、同月7日上午,被告人杨培娟再次到新昌县人民医院将门诊一楼门口种植的盆景折断,自己摔倒在地后,又用手抓打前来搀扶的保安潘某某,并向周围群众吐口水,还用拐杖乱挥乱打。
7、同日下午被告人杨培娟再次到县人民医院七星分院无故用拐杖乱戳指示牌。
2020年6月11日,杨培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拐杖照片;
2. 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章某乙、梁某乙、张某某、石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章某甲、徐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培娟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培娟为发泄不满情绪,多次在不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及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故对被告人杨培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新刚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培娟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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