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杨士婷,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原无锡市滨湖区**浴室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住无锡市滨湖区**浴室员工宿舍。被告人杨士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士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士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士婷在无锡市滨湖区**浴室工作期间,谎称其男友的姨父是无锡市公安局局长,可以帮助因持刀威胁客人被带至派出所的同事李某某,后因李某某果然不久即从派出所出来,取得李某某信任。同月31日,杨士婷以其男友的姨父要请他人吃饭为由,骗得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5000元。
2.2020年9月,被告人杨士婷在无锡市滨湖区**浴室工作期间,谎称其男友的姨父是无锡市公安局局长,可以通过“抓人”、“出动武警”等方法,帮助同事陈某某的公公要回数十万元债务,以其男友的姨父要请他人吃饭、支付“出警费用”等为由,先后于同月11日、14日骗得陈某某、喻某某夫妇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8.8万元。后被告人杨士婷通过给陈某某、喻某某购买手机、支付旅游费用、转账等,共计给陈某某、喻某某花费人民币83114元。骗后,被告人杨士婷编造男友去世需处理后事、有关债务人已被抓等事由,予以拖延或敷衍。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士婷处扣押手机1部、赃款人民币3.4万元,赃款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归案后,被告人杨士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调取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尤某甲、尤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士婷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士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士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士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士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俭根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士婷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