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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大川诈骗案)_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杨大川,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2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家园**号**室。被告人杨大川曾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6月25日释放。被告人杨大川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5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卢成,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大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卢成、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杨大川利用“比心陪练”APP手机软件的急速退款权限,向软件平台中的游戏陪玩会员谎称合作“刷单”,即杨大川在平台中购买陪玩订单,陪玩者扣除手续费后将订单余款通过QQ、支付宝返还给杨大川,平台后将订单款支付给陪玩会员。杨大川先后在收取8名游戏陪玩会员共计25117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后,在平台中将之前的订单撤回,订单款则自动返还至杨大川帐户。具体如下:

一、2020年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杨大川骗取被害人周某某1050元。

二、2020年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杨大川骗取被害人黄某某1972元。

三、2020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大川在比心平台骗取被害人张某某6325余元。

四、2020年3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杨大川骗取被害人韩某某(女,2005年5月1日出生)324元。

五、2020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杨大川在比心平台骗取被害人薛某某1566元。

六、2020年3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杨大川骗取被害人丁某某5270元。

七、2020年3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杨大川骗取被害人夏某某6400元。

八、2020年3月23日4时许,被告人杨大川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210元。

被告人杨大川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发经过、QQ聊天截图、支付宝收支明细等书证;3.证人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丁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杨大川的供述和辩解;6.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人身安全检查等笔录;7.手机支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大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大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5117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大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杨大川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大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杨大川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莉莉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大川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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