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大荣,曾用名杨木荣,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广西梧州监狱服刑罪犯,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2009年11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宁德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日止)。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大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大荣在福州市长乐区**村**号**楼入室盗窃,盗取被害人林某甲的保险柜1个、内有银戒指2枚等物品。(价格均无法鉴定)。
2、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大荣在福州市晋安区**区**室入室盗窃,盗取被害人陈某甲的黄金戒指3枚(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480元)。
3、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大荣在福州市台江区**苑**座**室入室盗窃,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黄金项链1条(价格无法鉴定)、人民币120元等物品。
4、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大荣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豪园**号楼**室入室盗窃,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等物品。经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被盗的黄金项链1条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714元、被盗黄金戒指1枚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308元。
5、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大荣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在福建省福清市**镇**花园**栋**室入室盗窃,盗取被害人林某乙的人民币500元、3枚黄金戒指(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053元)、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791元)及一块手表、一个玉手镯等物品。(价格均无法鉴定)。
6、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大荣在福州市仓山区**苑**栋**室入室盗窃,盗取被害人林某丙的人民币300元、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90元)及铂白金项链1条、铂金戒指1枚、黑色手抓包等物品。(价格均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甲、陈某甲、吴某某、王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大荣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杨大荣的辨认录等;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通[2019]74号、[2019]170号)、(榕价认扣[2019]831号、[2019]1061号、[2019]1063号);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通[2019]57号;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定局(泉洛价认[2019]64号;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9)6337号、(2019)7542号、(2019)7543号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大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作案六起,金额达人民币 21257 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大荣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大荣在原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林 瑛
检察官助理 沈森河
附:
1.被告人杨大荣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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