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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天伦盗窃案)(公开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217号 

被告人杨天伦,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51967********,汉族,文盲,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于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天伦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杨天伦在本市车牌号为浙GD9****的12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窃得其挂在肩上包内的人民币2400元。

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杨天伦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天伦处扣押赃款人民币640元,其亲友退出赃款人民币1760元,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天伦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天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天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天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天伦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娇艳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天伦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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