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天佑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075号

被告人杨天佑,男,1995年**月**日出生,民族不详,文盲,自报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瑞丽市**路**号。2019年7月26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9月1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天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杨天佑前往本市常平镇丽景花园嘉荣超市肯德基门口,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他人汽车内财物。期间,杨天佑发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白色丰田小轿车的副驾驶位车窗没有关严,遂从该车窗爬入并盗走现金约58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7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黄江镇银兴住宿703房将被告人杨天佑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外套,被告人杨天佑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天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天佑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天佑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杨天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杨天佑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蓉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天佑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3.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